阿里巴巴集團宣布擬發行優先無擔保票據
2024年11月18日

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或「我們」)董事會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3.10B 條作出本公告。


我們於今天宣佈擬同步發行以美元計價的優先無擔保票據(美元票據」)和以人民幣計價的優先無擔保票據(人民幣票據」,與美元票據合稱票據」),票據發行 受限於市場及其他條件的影響。美元票據的發行及人民幣票據的發行並非互為條件。 票據的本金金額、利率、到期日及其他條款將在發行定價時確定。


我們將票據發行所得募集資金淨額用於一般公司用途,包括償還境外債務和股份回購。


票據並未依據 1933 年美國證券法及其修訂版(美國證券法)或任何州的證券法註冊。美元票據在美國僅發售和出售予根據美國證券法下的第 144A 條獲合理地認為是合格機構買家的人士以及依據美國證券法下的 S 條例進行離岸交易的某些非美國人士。我們就美元票據的發行簽訂註冊權協議,據此我們將同意採取商業上合理的努力提交交換要約註冊聲明,以將美元票據換成新發行的大致相同且在美國證券法下註冊的債務證券,或在特定情況下,提交儲架註冊聲明以涵蓋美元票據的轉售。


人民幣票據僅發售和出售予依據美國證券法下的 S 條例進行離岸交易的某些非美國人士。


本公告不構成在美國或其他國家/地區出售任何證券的要約或認購任何證券的招攬,也不構成在有關要約、招攬或出售即屬違法的任何州或司法管轄區要約、招攬或出售證券的行爲。任何證券發行將通過一份或多份含有關於本公司及其管理層和財務報表的詳細重要信息的發行文件進行。


本公告載有關於尚未完成的票據發行的信息,且無法保證票據發行能夠完成。


我們將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美國證交會」)提供關於票據發行6-K 表格


本公告載有前瞻性陳述。該等陳述乃根據 1995 年美國私人證券訴訟改革法案(United States Private Securities Litigation Reform Act of 1995)中的「安全港」條文作出。該等前瞻性陳述可通過如「可能」、「會」、「預期」、「預計」、「未來」、「旨 在」、「估計」、「擬」、「尋求」、「計劃」、「相信」、「潛在」、「繼續」、 「持續」、「目標」、「指引」、「相當可能」等用語及類似陳述來識別。此外,任何不屬過往事實的陳述,包括所得募集資金擬議用途、票據的條款、本公司擬就美元票據的發行簽訂註冊權協議的意向及該協議的條款,以及本公司是否會完成票據發行的陳述,均屬前瞻性陳述或包含前瞻性陳述。前瞻性陳述涉及內在風險及不明朗因素。多種因素均可導致實際業績大幅偏離任何前瞻性陳述所包含的結果,包括但不限於金融界和評級機構對公司及其業務、財務狀況及其所處行業的看法、市場狀況及與擬議發行相關的慣常交割條件的滿足情況。有關此等風險及其他風險的進一步資料均包含在本公司於美國證交會的備案以及於香港聯交所網站發佈的公告內。本公告中所提供的所有信息均截至本公告日期止並基於我們認為截至該日期合理的假設,本公司並不承擔更新任何前瞻性陳述的任何義務,惟適用法律另有規定則除外。


承董事會命

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張錦瑋

        公司秘書


香港,20241118日


於本公告日期,我們的董事會包括董事蔡崇信先生(董事會主席)、吳泳銘先生、J. Michael EVANS 先生及武衛女士;以及獨立董事楊致遠先生、Wan Ling MARTELLO 女士、單偉建先生、利蘊蓮女士、吳港平先生及 Kabir MISRA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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